县纪委监委:小微权力“监督一点通” “一键直达”暖民心解民忧 |
文章来源:澄迈县 发布时间:2025-04-05 15:49:56 |
用宪法列举国家的权力(在我国宪法中表现为职权、权限)或公权力,并用以将公权力限制在宪法列举的范围内,一直是社会主义宪法创制和宪法实施进程确定不移的目标。 同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要求各地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不过,参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的立法官员,在该法权威释义中提出,虽然1988年的《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了‘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该法同时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而目前国务院尚未就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转让问题作出规定,因此,当前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尚没有法律依据,也就是说,还不能直接出让。 [2]贺雪峰:《城市化的中国道路》,东方出版社2014年版,第119—121页。通过土地征收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国家所有的土地,本质上体现的是公有制两种形式间的关系,其合理性源自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宪法规定。[20]这里的有关规定就包括上文提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9条,《土地管理法》第43、47条和第63条。如果仅仅允许集体农业用地使用权进行转包、互换或转让,却不允许其通过抵押和担保来进行融资,那么集体农业同样无法走出小农经济,无法走向现代化。而现行土地相关法(特别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恰恰不是这样的,它们将原则变成了例外,例外变成了原则。 ……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实际上目前集体土地也正在实行土地有楼使用制度,……建议规定集体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如果说有限制的话,仅仅是总统不能在犯罪发生之前预先特赦。 )但是实际上,特赦的法理就在于它是对法治的补正,是用法外开恩的方式去修正法治所可能带来的不正义。在美国,白宫的相关机构和司法部在对特赦的申请进行审查后,可以向总统提出特赦某些人的建议。进入专题: 特赦制度 法理研究 。如果非要去找对特赦权的制约,我们也会发现这种制约并非来自法律体系之内。 在后一种情况下,特赦实际上是对法治所导致错误的修正机制。我们必须承认,任何法律制度都可能导致不公正的结果,人类的法律制度不可能是完美的。 说特赦破坏法治,根本就不能构成对特赦的否定。美国著名宪法学家劳伦斯·却伯概括说,如果说总统的特赦权受到什么限制的话,无非是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如果总统还在位子上,他得小心被弹劾。理论上讲,总统可以对任何人作出特赦决定,无论他罪行如何。法律制度会让绝大多数人享受秩序与安宁,却也可能把制度不完美的后果让极个别人承担 让极个别人去承担整体法治的负面成本,这是不正义的。从统计数据上看,经特赦的案件在刑事案件总数中占的比例是微乎其微的。最后,如果总统不再担心被弹劾,也不再谋求连任,那他要担心的,就只是历史的评价了。因为一个严格按照法律判决的案件,却会被不讲任何理由的特赦而否决。 很多国家宪法将特赦权(Pardon Power)赋予国家元首,而这些元首的特赦权几乎是无限制的。国家对于政治上的反对派、叛乱分子等的特赦,有助于国家的政治和解,有助于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关于特赦,《南方周末》2月26日(编者注:这里指2009年湖北特大杀人犯熊振林上诉时请求国庆特赦所引起的学界大讨论,高铭暄、周光权等学者都发表了意见和观点)刊载了萧瀚的一篇评论以及对周光权教授的访谈。无论如何,特赦也是由国家的宪法明确规定下来的制度,以宪法上的制度去纠正法律制度导致的不正当,在根本的意义上,只应该被看做是对法治的补强,而不应该被看作是对法治的破坏。 特赦权的不受限制还表现在,总统在特赦时不需要考虑国会的意见,也不用考虑司法判决的既判力。2、司法机关的定罪和量刑过于严厉或者明显不正当。当然,我们无法回避一个追问:既然特赦本质上与法治的逻辑不同,那么为什么法治国家还要设立特赦制度呢? 首先,虽然特赦不需要讲理,但特赦当然得有理由,或者说,得有必要的考量。其中的关键在于特赦与法治的关系问题。(当然,萧瀚要谨慎一点。理论上讲,总统可以对任何人作出特赦决定,无论他罪行如何。 并且,特赦的适用是极其慎重和极为罕见的。如果说有限制的话,仅仅是总统不能在犯罪发生之前预先特赦。 然而,1992年圣诞节的时候,老布什总统却特赦了因为试图掩盖伊朗门丑闻而马上就要受审的前国防部长卡斯伯·伟恩伯格(Casper Weinberger)。这或许是部门法学与宪法学隔膜的又一个表现吧。 没有什么能阻止美国总统去特赦自己的好朋友、亲戚、内阁成员或者其他有关系的人。美国著名宪法学家劳伦斯·却伯概括说,如果说总统的特赦权受到什么限制的话,无非是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如果总统还在位子上,他得小心被弹劾。 我们不应该把特赦做放大的思考,然后去担心对法治和司法独立的普遍破坏。考察各国的特赦制度,我们会发现特赦有很多违背法治一般原则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无限制。概括起来看,特赦权的行使几乎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可言,这与一切权力都要伴随对权力的限制的法治理念是相抵牾的。如果以法治的理念看,特赦实在是离经叛道、无法无天的。 )但是实际上,特赦的法理就在于它是对法治的补正,是用法外开恩的方式去修正法治所可能带来的不正义。即使在有特赦案例的国家,掌握特赦权的主体(往往是总统)在适用特赦上也是极为小心的。 在这种严格法律判断与公众正义观念产生巨大冲突的情况下,运用特赦制度来消解社会分歧是一个可以考虑的手段。二位都是从特赦会破坏法治的角度来质疑特赦的。 这意味着,一项犯罪可能还未被提起公诉,还不一定会被定罪,就已经被赦免了。周光权教授反对国庆特赦的最主要论据是:(特赦)可能会影响我们的刑事法律和审判权威。 进入专题: 特赦制度 法理研究 。但是,必须注意,特赦制度是一个法治的例外机制。例如,老布什总统曾是当年深受伊朗门丑闻困扰的里根政府的副总统。而且,特赦与法治的冲突也不应该被过于夸大。 这个机制可以有多种形态,但特赦一定是其中重要的一种。而且,法院的判决被其他机关所否定,也是对司法独立的破坏。 总统可以针对任何犯罪决定特赦,可以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的任何时间决定特赦。如果非要去找对特赦权的制约,我们也会发现这种制约并非来自法律体系之内。 在2008年的许霆案争议中,我曾经撰文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特赦许霆。这是因为:我相当倾向于承认,法院对许霆的判决是有充分的刑法的法理依据和严格的法律论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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